关于对违规投标方处理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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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8-13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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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方:
根据《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招标询比竞价谈判实施细则》(鞍钢管信发〔2026〕3号)规定,对违规投标人的处理方式分为警告、限期整改、黑名单。(一)“警告”是指投标人有违规倾向或违规行为轻微,尚未对鞍钢集团造成实质影响。警告不影响正常业务继续开展,如供应商被警告后未做出有效整改、承诺,或整改、承诺后仍然出现风险与问题,原则上应加重对该供应商的处理,连续12个月内被两次“警告”的,累加为“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处理的事项包括:价格水平严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且无合理解释或原因;企业信息发生负面变化,未按要求及时办理更新;投标活动异常关联。
(二)“限期整改”是指因投标人违规或其它风险因素,暂停交易资格,禁用期限为6个月。暂停期满后,采购方审批同意后恢复其交易资格。12 个月内累计两次限期整改的,其处理方式转为“黑名单”禁用期限1年。给予限期整改处理的违规事项包括:有意抬价、干扰招标正常进行等。
(三)“黑名单”是指严重违法违规受到重大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引发严重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生态损害赔偿等环保事件,提供重要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围标串标、利用商业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相关情形,在一定时间内取消参与采购活动的资格,不得新签采购合同,已生效或执行的合同,应强化风险管控和跟踪管理。禁用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年。给予“黑名单”处理的违规事项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或参与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的、在完成评标后推荐中标候选人/成交候选人非正当理由弃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中标机会的、投标人围标串标(2年)、在采购结果公布之前违法违规获得非公开评标信息、证据确凿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供应商投标或中标、不遵守招投标纪律、严重干扰招标正常进行、泄密、恶意投诉举报、谋取不正当利益、污蔑损害鞍钢形象及相关工作人员名誉。
中标后不按期缴纳中标服务费的,暂停其投标资格,暂停期为欠缴时长的两倍(不满1个月按1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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